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鄭朝木 被告 吳鴻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約第20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0,16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5頁)。嗣於民國
106年4月11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79,
08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56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部分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5,513,300元整,約定自103年8月4日起至123年8月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利息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及利息至附表所示之日期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原告催討未果。依貸款契約第13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三個月定儲利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中華郵政定期儲金未達大額存款金額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額18,132元(裁判費17,632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5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一┌──┬─────┬─────┬─────┬───────┬─────────────┬───────────────────┐│編號│原借款金額│現放餘額│借款日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到期日││││├──┼─────┼─────┼─────┼───────┼─────────────┼───────────────────┤│1│4,750,000│939,314│103/08/04-│自105.07.02起│1.98%│自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123/08/04│至清償日止│(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之二成計付違約金。│││││││機動利率加碼0.675%計收)││├──┼─────┼─────┼─────┼───────┼─────────────┼───────────────────┤│2│183,300│173,251│103/08/04-│自104.11.04起│1.98%│自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123/08/04│至清償日止│(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機動利率加碼0.675%計收)│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3│580,000│557,596│103/08/04-│自104.09.04起│3.36%│自10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123/08/04│至清償日止│(隨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碼2.0%計收)│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合計│5,513,300│1,670,161│││││└──┴─────┴─────┴─────┴───────┴─────────────┴───────────────────┘
附表二┌──┬─────┬─────┬─────┬───────┬─────────────┬───────────────────┐│編號│原借款金額│現放餘額│借款日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到期日││││├──┼─────┼─────┼─────┼───────┼─────────────┼───────────────────┤│1│4,750,000│948,240│103/08/04-│自105.07.02起│1.98%│自105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123/08/04│至清償日止│(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機動利率加碼0.675%計收)│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2│183,300│173,251│103/08/04-│自105.07.02起│1.98%│自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123/08/04│至清償日止│(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機動利率加碼0.675%計收)│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3│580,000│557,596│103/08/04-│自105.07.02起│3.36%│自10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123/08/04│至清償日止│(隨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碼2.0%計收)│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合計│5,513,300│1,67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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