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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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林 宇倩 債務人 何憶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林宇倩 前就讀 莊敬工 家邀同債務人何憶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72,08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宇倩自10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2,081元未還,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何憶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7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號利息: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憶湘、林│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72081│宇倩│7月01日起│2月20日止│七五│││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21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憶湘、林│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081│宇倩│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