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58號原告得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富雄 被告師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芝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裁定通知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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