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字第36號原告 吳瑤華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 律師被告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堯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段230號1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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