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甲○○
二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0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0九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甲○○│0000000│ 伍萬 元│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限公司斗六分行││││││├─┼─────────┼─────────┼────────┼────────┼───────────┼──┤│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甲○○│0000000│伍萬元│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限公司斗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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