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何武翰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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