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82號聲請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
(一)包含以下人員: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乙○○之親屬系統表
(一)包含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應記載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