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信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月1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拾壹月│├────┼───────────┼───────────┤│犯罪日期│95年3月10日│95年10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95年度毒偵字第568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77號│96年度訴字第184號││實├──┼───────────┼───────────┤│審│判決│95年9月8日│96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77號│96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確定│95年10月30日│96年3月19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標準│佰元折算壹日││├────┼───────────┴───────────┤│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