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6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000(姓名年籍住址詳卷)自民國96年8月3日下午
23時40分起繼續安置壹個月。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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