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載,附表編號二、四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四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妨害自由│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1│││月│月│年10月│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刑法第216│槍砲彈藥刀│槍砲彈藥刀│││條│條、第214│械管制條例│械管制條例││││條│第7條第1項│第7條第4項│├───────┼─────┼─────┼─────┼─────┤│犯罪日期│91年4月17│85年5月中│83年8月某│83年8月某│││日│旬│日至83年8│日至83年10│││││月19日│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臺東地│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署85年度偵│署83年度偵│署83年度偵│││字第9541號│字第3097號│字第18602│字第18602│││││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臺東地│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86年度易字│92年度訴緝│92年度訴緝││審││第125號│第第528號│字第153號│字第153號││├────┼─────┼─────┼─────┼─────┤││判決日期│95年4月14│87年7月13│93年3月25│93年3月25││││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臺東地│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86年度易字│92年度訴緝│92年度訴緝││││第125號│第528號│字第153號│字第153號││├────┼─────┼─────┼─────┼─────┤││確定日期│95年6月8日│87年8月10│93年4月19│93年4月19│││││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4款│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1│不符合減刑│有期徒刑9│││月│月15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