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4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在台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乙○○
國民(在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93號),業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