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判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判字第7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鄭仁昇 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被告 游曉莉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92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2號、第5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故合於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乃係曾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告訴人鄭仁昇以被告游曉莉涉犯侵占等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同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52號、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並於106年5月31日委任律師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92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游曉莉並非上開駁回再議處分之被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偵查卷宗查證無誤,並有聲請交付審判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委任狀及後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926號處分書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顯非對上開駁回再議處分之被告聲請交付審判,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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