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德明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第21、22行關於「【參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3號不公開卷(下稱本院不公開卷)第32頁】」,應更正為「參本院卷第45、46、50至55頁」,第四頁第11行「邊以經筆圈起處」,應更正為「邊以紅筆圈起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108年6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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