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76號抗告人 陳羿 嘉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裁定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0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原裁定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之前揭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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