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7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瑞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駱瑞堯係新北市○○區○○路裕豐社區之住戶,因長期懷疑出入社區遭社區保全人員即告訴人張文蛟監控,於民國105年8月17日下午3時52分許,在上址社區警衛室,與該社區保全人員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傷害、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告訴人恫稱:「你們天天都在監視我,你們被收買了喔,你不要做了,我要給你死」等言詞,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復徒手勾勒告訴人頸項,將告訴人拖出警衛室,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所犯恐嚇危安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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