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柒仟零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