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
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此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七九號),且未經檢察官上訴,依上開規定,上訴人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非法筆所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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