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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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降保釋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四號),聲請酌減保證金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家境清寒,母親年事已高,患有氣喘,多年無法工作,一人居住在嘉義鄉下,僅靠妻子一人帶著二個幼兒在桃園電子公司上班來支撐開銷,因而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保釋金對聲請人來說確實是一筆甚鉅的數目,以致於至今仍無法湊足。又聲請人至今已羈押三年多,未和子女見面,心中甚為想念,家中幼兒因去年車禍被撞斷腿植入鐵支,經長時間復健之後,將於今年四月間開刀取出,屆時聲請人擔心因妻子上班,幼兒將無人可照顧,懇請鈞院降低保釋金,讓聲請人得以盡人夫、人子、人父之責任云云。
二、經查:本院前已裁定准許聲請人以三十萬元交保,惟聲請人覓保無著。今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涉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情節重大,且居於主謀地位,仍認本案之交保金額以三十萬元為當,聲請人執前詞請求降低保證金或改為責付、限制住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