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7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2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罪,前經本院庭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6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