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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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乙○○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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