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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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乙○○甲○○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二六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