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債權人 許泰山 上列債權人許泰山因與債務人 葉宏 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泰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述,修繕工程時間為「民國106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23日止」,則共計11天,而非10天,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之。
二、請 陳明 與債務人間是否有約定清償工程款之時間,並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算之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 葉宏一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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