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0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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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0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6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正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予更正、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所載「嗣於106年7月16日18時30分許」應更正記載為「嗣於106年7月16日16時30分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所載「(毛重0.92公克)應更正記載為「(淨重0.7469公克,驗餘淨重0.7458公克)」。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㈡所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號)」應補充記載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號)」。
㈣、證據應補充記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
6年9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乙份(見毒偵字第6563號卷第9至12頁、簡字第6082號卷第11頁)」。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完畢,竟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件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7469公克,驗餘淨重0.74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6年9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函(見簡字第6082號卷第11頁)在卷可佐,堪認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被告警詢供稱是伊所有,是伊要吸食安非他命所用等語(見毒偵字第6563號卷第5頁反面),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6563號被告林正裕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正裕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6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14日1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友人住處內,在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16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號前,為警盤查時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2公克),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正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J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檢察官張啟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