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上訴人 賴黃秋桂 被上訴人 吳梅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