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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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上訴人 賴黃秋桂 被上訴人 吳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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