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78號原告 孫以元
孫易舟 孫易珍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以夫 原告 鍾杰勳 (即 孫易行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鍾志旻 原告 蔡佳修 (即孫易行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楊尚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鍾杰勳、蔡佳修為原告孫易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 孫易行業 於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09年9月5日逝世,且鍾杰勳與蔡佳修為原告孫易行之子,均為原告孫易行之法定繼承人,有原告孫以夫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鍾杰勳與蔡佳修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鍾杰勳與蔡佳修為原告孫易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