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56號聲請人甲○○(即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召集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魚市場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7年11月20日止,因清算人執行清算執務提起訴訟,致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無法在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中壢魚市場公司清算代表人後,因對於案外人 黃春火 等2人之訴訟,均未能在97年11月20日前終結,致本件無法在6個月內完結清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高等法院通知書為證。是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7年11月20日起續予展期6月至98年5月20日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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