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錫爵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