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9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