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4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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