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37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張舜億 與上訴人 陳云間 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理由

一、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應支出之酬金,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自明。

二、上述事件之被上訴人向聲請人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決定准予扶助,台南分會因而支付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2萬元,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預付及結案酬金領款單足憑。上述事件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聲請人據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麗玲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明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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