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宗銘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銘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罪,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445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