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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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2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咏欣 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邱景芬

法官管靜怡

法官高榮宏

法官徐福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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