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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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2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咏欣 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邱景芬
法官管靜怡
法官高榮宏
法官徐福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