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峰 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周峰正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4,25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