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告 張勝章 被告 徐淑娟 上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9,202元,(計算式:
46000×121×2458/13000+166,800=1,219,20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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