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70號上訴人辛○○
己○○乙○○庚○○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6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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