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77號
再審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 律師
董家豪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乙○○等間排除侵害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72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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