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1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4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113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月12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柒仟伍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張豐榮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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