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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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天鵝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0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2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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