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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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75號
原 告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6,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