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0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漢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