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世強   高雄 市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2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2日上午10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
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約定條款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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