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5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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