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74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
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
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