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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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聲字第16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相對人 李玲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3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3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李玲基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2191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李玲基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309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