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1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維 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