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黃彥豪
黃文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