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蔡瑞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四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慈山醫院 張正隆 │0000000│壹拾貳萬陸仟 陸佰 │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行│││陸拾柒元│││├─┼─────────┼─────────┼────────┼────────┼───────────┼──┤│2│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慈山醫院張正隆│0000000│壹拾萬元│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行││││││├─┼─────────┼─────────┼────────┼────────┼───────────┼──┤│3│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慈山醫院張正隆│0000000│壹拾萬元│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行││││││├─┼─────────┼─────────┼────────┼────────┼───────────┼──┤│4│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慈山醫院張正隆│0000000│壹拾萬元│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行││││││├─┼─────────┼─────────┼────────┼────────┼───────────┼──┤│5│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慈山醫院張正隆│0000000│壹拾萬元│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行││││││└─┴─────────┴─────────┴────────┴────────┴───────────┴──┘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