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 趙逸雲 訴訟代理人 黃廷齊 被告 黃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3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4年1月13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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