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潘瑆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吳旻玲